信用卡虚拟还款软件
2024年2月20日,接区局反诈中心线索,温某某下银行卡涉嫌网络赌博,经民警调查询问,唐江所将两卡人员温某某(赣州市上犹县油石乡某村人)传唤到案。经询问,温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及登入手机银行 APP 密码、银行支付密码、手机告知对方帮助转账收款,其对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我局依法给与其刑事处罚,送南康区拘留所执行。
2024年3月5日,接区局反诈中心线索,刘某名下电话卡涉嫌拨打诈骗电话,经民警调查询问,唐江所将两卡人员刘某(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平田片某村人)传唤到案。经询问,刘某将本人苹果手机 ID 、手机号码,出借给了一名陌生男子使用,对方用于拨打诈骗电话,我局依法给与其行政拘留并处罚款,送南康区拘留所执行
2024年4月17日,接区局反诈中心线索,刘某某名下电话卡涉嫌拨打诈骗电话,刘某某将自己名下的电话卡给弟弟刘某某使用,唐江所将两卡人员刘某某(赣州市经开区凤岗镇某村人)传唤到案。经询问,其将自己的苹果手机 ID 及密码告诉快手陌生网友事实供认不讳,我局依法给与其行政拘留并处罚款,送南康区拘留所执行。
2024年8月6日,在区局反诈中心大力协助下,唐江所办案队经讯问调查,将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王某某(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平田片某村人,其自身及妻子名下银行卡涉案资金达100余万元,关联案件资金55万余元,帮助取现36万余元)刑事拘留,送南康区看守所执行。
2024年8月15日,在区局反诈中心协助下,唐江所将两卡人员罗某(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大岭片某村人)传唤到案。经询问,其对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贷款帮忙刷流水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我局依法给予其刑事处罚,送南康区拘留所执行。
2024年12月30日,在区局反诈中心协助下,唐江所将“两卡”人员张某(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大岭片某村人)传唤到案。经询问,其对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我局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处罚,送南康区拘留所执行。
2025年1月6日晚,在区局反诈中心协助下,唐江所将“两卡”人员陈某(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唐西片某村人)传唤到案。经询问,其对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我局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处罚,送南康区拘留所执行。
2025年1月8日,在区局反诈中心协助下,唐江所将“两卡”人员蓝某(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唐西片某村人)传唤到案。经询问,其对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同步对其尿检时,发现其依托咪酯检测呈阳性,经进一步证据收集,依法对其网络赌博、吸毒违法事实合并给予其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罚款处罚,送南康区拘留所执行。
所谓的“两卡”一般是指电话卡、银行卡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。电话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手机卡、虚拟运营商电话卡、物联网卡等;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、对公账户及结算卡、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等。
1.非法通过QQ群、微信群组织人员使用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等帮助诈骗分子收取、转移赃款并从中赚取部分“佣金”。
2.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、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(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)、电话卡(含物联网卡、流量卡)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等。
3.非法制造、买卖、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,具有改变主叫号码、虚拟拨号、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、软件。
4.非法出售、提供个人信息,用于注册或出租、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、隐匿涉案资金。
非法买卖“两卡”,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生大量“实名不实人”的银行卡、电话卡,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,还会被用于网络贩毒、网络赌博等犯罪中,这些犯罪现象对社会和家庭都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。更关键的是,很多不明真相的大学生、市民,在被开卡中介忽悠后,不惜牺牲自己的信用办理电话卡、银行卡进行贩卖,最后受到法律惩处或者信用惩戒,十分让人痛心。
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,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,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。
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,支付账户所有业务。也就是说,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,不能使用网银、手机银行转账,不能刷卡购物,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,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,不能使用支付宝、微信收发红包、和扫码付款。
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。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,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。
非法买卖个人电话卡、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,除受到上述惩戒外,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甚至诈骗罪,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。
出租、出售、出借、购买个人银行账户、手机卡和各类支付账户信用卡虚拟还款软件,都属于违法行为,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,就是犯罪分子的“帮凶”,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。不论何种情况,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租借、收购手机卡、银行卡和支付账号等要求时,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,明辨是非不为所动,千万不要以身试法,尤其是受骗群体,法律不会因为你是受骗者而减轻惩罚。
凡向违法犯罪分子出租、出借、出售、购买“两卡”都是违法犯罪行为,易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、诈骗罪等罪名。广大居民要提高防范意识,切莫贪图小利,成为犯罪的“帮凶”。一旦发现涉“两卡”犯罪线索,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。若已实施非法出租、出售、购买“两卡”的违法犯罪活动,必须立即停止,主动投案自首,争取宽大处理。